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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渠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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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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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22号)《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开展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发〔20248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资源局起草了《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若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222日前向我局反馈。联系电话:0818******;电子邮箱:******05@qq.com

                                          ******资源局

                                                                                      2025122

  (上传人:马英杰,审核人:杨勇)

  

附件1


  渠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认真贯彻省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激发农村土地要素活力,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22号)《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开展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发〔20248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域范围内跨乡镇、跨村组流转使用预留指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留指标流转,是指在优先保障项目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及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基础上,在不突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基础上,允许在县域范围内跨乡镇、跨村组流转使用,但不得调剂用于城镇建设。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源局负责预留指标流转的业务指导、监管和市级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预留指标流转主体为******办事处)。使用前,******办事处)******资源局核实、备案。

  流出预留指标必须经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中拟在乡镇内跨村组使用的,由******办事处)统筹安排,确定流转方案;拟在县域内跨乡镇流转使用的,由预留指标流入、流出******办事处)自主协商,签订流转协议。

******资源局,对预******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使用预留指标开展建新的,由******办事处)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明确预留指标使用情况、建新区具体规模和准确范围等内容,作为用地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按程序报批。审批用地时应严格核查建新区规划符合性,确保符合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涉及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耕地************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归由项目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八条******办事处)在组织预留指标流转时,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制定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分配细则;

  (二)公开流转交易信息;

  (三)审核出让方和受让方流转申请资料;

  (四)指导预留指标流转及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五)建立流转交易档案资料,分析指标流转交易情况;

******资源局报送预留指标流转交易情况。

  第三章流转交易原则

  第九条预留指标流转应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群众意见。要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防止出现少数人说了算、多数人被代表的问题。流转协议报审时,必须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及相关公示材料。流转协议要长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出让方受让方应签订预留指标流转协议,协议内容要明确流转面积、单价、金额,支付方式。流转费用统一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办事处)监督使用。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执行,县域内流转建议指导价3.0万元/亩;******街道)范围内参照执行。

  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分配: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应在指标使用前按要求支付到位,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等。

  第四章流转交易监督

  第十一条******办事处)要加强对预留指标流转使用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流转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第十二条******资源局要规范管控预留指标交易规模及使用途径,每年底对各地预留指标流转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未按规定流转使用指标、超可用规模流转使用损害农民权益等情况,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视情形采取暂停******街道)预留指标流转、暂停建设用地报批等措施,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留指标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2

  办法制定的草案解读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渠县预留指标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认真贯彻省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激发农村土地要素活力,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22号)《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开展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发〔20248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制定出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组织实施、流转交易原则、流转交流转交易监督、附则等五个方面,主要核心内容如下:

  第二条在县域范围内跨乡镇、跨村组流转使用预留指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资源局负责预留指标流转的业务指导、监管和市级协调工作。

  第五条预留指标流转主体为******办事处)。使用前,乡()******办事处按项目拆旧区面积比例:将预留指标核定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备案。

  第七条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归由项目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条出让方受让方应签订预留指标流转协议,协议内容要明确流转面积、单价、金额,支付方式。流转费用统一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街道)监督使用。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执行,县域内流转建议指导价3.0万元/亩;******街道)范围内参照执行。

  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分配: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应在指标使用前按要求支付到位,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渠县******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三、说明事项

  (一)适用范围是指在优先保障项目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及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基础上,在不突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基础上,允许在县域范围内跨乡镇、跨村组流转使用,但不得调剂用于城镇建设。

  (二)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预留指标流转建议指导价按照3.0万元/******办事处参照执行。价格制定主要是参照四川省耕地开垦费(3.0万元/亩)、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单价3.0万元/亩。因预留指标未流出我县,且土地权属依然为集体所有,未征收为国有,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后,不占用新增城镇开发边界,仅承担“占一补一”义务,因此建议流转建议指导价3.0万元/亩,并向条件较差的地区予以倾斜。

******资源局要规范管控预留指标交易规模及使用途径,每年底对各地预留指标流转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未按规定流转使用指标、超可用规模流转使用损害农民权益等情况,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视情形采取暂停******街道)预留指标流转、暂停建设用地报批等措施,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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